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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2017/12/04發佈
一、個人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
(含日出條款) ◎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◎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
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(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)
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,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
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:20%
非境內居住者
持有1年以內:45%
持有超過1年:35%
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
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
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
6年內以1次為限
重購退稅
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換小屋:比例退稅
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
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
項目 內容
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(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)
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課稅方式及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17%,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,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
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期間認定
持有1年以內:45%
持有超過1年:35%
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:
分開計算稅額、合併報繳
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:
代理申報納稅
契稅的課徵2017/12/04發佈
一、課徵對象:
因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不動產。
注意:
(1)所謂不動產=土地+定著物
(2)依契稅條例規定,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,免徵契稅。

二、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

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
契稅種類
稅率
納稅義務人
買賣
6%
買受人
典權
4%
典權人
交換
2%
交換人
贈與
6%
受贈人
分割
2%
分割人
占有
6%
占有人
※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,如有給付價差,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% 買賣稅率計課契稅。
三、契稅計算方式
(一)契稅的計算公式
契稅稅額 = 核定契價 × 稅率
(二)契稅案例
申報時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
(標準價格即房屋課稅現值+房屋免稅現值-免稅騎樓現值)
案例一:房屋(不含土地)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0,000元,而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,000元(課稅現值450,000元、免稅現值50,000元)。
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,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0,000元。
即500,000元×6%=30,000元
案例二:房屋(不含土地)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,000元,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,000元(課稅現值450,000元、免稅現值50,000元)。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,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0,000元。
即500,000元×6%=30,000元

案例三:逾期申報,加徵怠報金(每超過3天,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%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)
某甲於106年1月1日將房屋(不含土地)出售予某乙,依規定應於106年1月30日前申報,但某乙卻於106年2月3日始申報契稅(已逾3日未逾6日),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0,000元,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。即800,000元×6%×1%=480元。

案例四:建物交換,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。
甲屋原屬兄所有,房屋標準價格為1,800,000 元,乙屋原屬弟所有,房屋標準價格為1,300,000 元,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,則兄弟二人應繳納契稅總額為82,000元(56,000元+26,000元)
即1.甲屋由弟取得,由弟為納稅義務人,其契稅為:
(1)1,300,000元×2%=26,000元
(2)500,000元×6%=30,000元
(3)合計為:56,000元    
2.乙屋由兄取得,由兄為納稅義務人,其契稅為:
1,300,000元×2%=26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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